驻马店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及限高保低标准-【新闻】
发布时间:2021-04-05 20:26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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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胶条厂家
遵照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及《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的规定和要求,现就2012年度(执行时间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)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及“限高保低”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住房公积金汇缴比例及基数调整
(一)缴存比例: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缴存比例为8%至12%,不得高于12%,确有困难的企业和单位可以降低缴存比例,最低不得低于5%。
(二)月缴存工资基数:职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驻马店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,既2071.75×3=6215.25元。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。
(三)月缴存额的计算: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之和。单位与职工个人实行同一个缴存比例,计算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时,其金额各四舍五入保留至元。
职工月缴存额=月缴存工资基数×缴存比例
单位月缴存额=月缴存工资基数×缴存比例
二、“限高保低”标准
(一)月最高缴存额=2071.75×3×24%=1492元
(二)月最低缴存额:市直单位职工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950元,最低缴存比例按5%计算,单位和职工的最低月缴存额各为48元(合计96元/月);各县区的职工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820元,最低缴存比例按5%计算,单位和职工的最低月缴存额各为41元(合计82元/月)。